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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易主 顾客服务费打水漂

时间:2013-09-04 16:23: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朱滢
导读:爱美的女士大概都有过被美容院推销产品的经历,而美容院的营销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什么“会员卡”、“年卡”、“月卡”、“金卡”、“银卡”层出不穷,大部分是请顾客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再分次去享受服务。

  爱美的女士大概都有过被美容院推销产品的经历,而美容院的营销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什么“会员卡”、“年卡”、“月卡”、“金卡”、“银卡”层出不穷,大部分是请顾客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再分次去享受服务。孰不知,这样的消费方式对于顾客来说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小美女在哈密市某美容店花6千余元办理了一张“会员服务卡”,可她消费1千余元后,美容店对她剩下的5千元却不认账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9月及2010年3月,小美在王某经营的某美容店分别办理了两张会员服务卡,合计向该美容店交服务费6403.4元。此后,小美在该店累计消费金额为1381.8元,剩余服务费金额为5021.6元。

  2011年8月,王某(甲方)经何某介绍,与白某(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将该美容店进行转让。协议约定:“店内物品及装修成本核算后归于乙方,乙方承担甲方所有售后顾客,在此之前店内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售后顾客除外),以后的店内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白某于2011年9月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手续,并将店名更名;2011年10月,王某以发生转让行为为由,也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在此期间,小美又来该店做美容,她要求白某按照原服务卡的约定继续履行原定的服务项目,可白某认为转让过程中并未收到王某的剩余服务费,因此拒绝为小美服务。小美办理的“会员服务卡”中还剩余服务费5021.6元,却无法享受服务,她感觉自己“被骗了”,可也弄不清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就将王某及白某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退还她剩余的服务费。

  法院认为,小美与王某所约定的服务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小美支付了服务费金额后,王某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在履行与小美约定的合同义务期间,又与白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小美的切身利益,但王某事先既未向小美通知,事后又未要求小美追认协议内容,故王某与白某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对于小美并未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小美仍然具备向王某主张债权的权利;白某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尚未与小美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小美服务费5021.6元及其利息。(通讯员 朱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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