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铁(化名)打扑克期间因口角将袁汉(化名)鼻骨打至骨折,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袁汉各项损失11722.52元。
2014年10月4日16时许,肖铁在和静县政府小区门口和他人打牌过程中,与在一旁观看的袁汉发生口角,肖铁遂用手殴打袁汉面部,后被他人拉开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肖铁抓获。经法医鉴定,袁汉因外伤致鼻骨骨折伴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汉诉称,因被肖铁打伤,产生各项损失36873.46元,其中住院治疗费11298.76元,伙食补助费325元,护理费1799.85元,营养费650元,误工费1799.8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要求被告人肖铁赔偿。
肖铁承认自己伤害他人的事实行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
另查明,受害人袁汉因被殴打造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并偏曲,在和静县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9291.52元,医嘱休息10天,产生伙食补助费325元(25元×13天),营养费325元(25元×13天),误工费1781元(137×13天)。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1722.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铁辩称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是指“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肖铁主动伤害他人,因此法院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受害人受伤,产生各项损失11722.52元,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护理费,因无医嘱法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交通费,因无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抚慰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汉各项损失11722.52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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