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王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钱,约定月息5分,还款期限一个月,王某妻子做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王某都均以做生意赔本为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2014年2月,张某将王某及其妻告上法庭。王某知道自己被起诉后,就玩起“失踪”,不肯还钱。随后哈密市法院通过缺席审理做出判决,王某支付张某10万元本金,并且支付自2013年1月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其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合同中,如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视为没有利息。有约定的则根据约定处理,但也有上限。最高法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法律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通讯员 孟凡合)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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