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某酒店饮酒后不慎摔成骨折,由此产生一起诉讼纠纷,酒店老板成被告,法院会支持该女子的诉求吗?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子。
去年8月底的一天,今年44岁的王某与朋友一起,在马某开办的酒店用餐,并喝了一高脚杯白酒。当晚酒席散后,王某与朋友离店回家,当她走到二楼大厅时,脚下一滑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王某肱骨近端多发骨折。此后王某住院治疗了半个多月,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时医生诊断建议她全休一个月。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为了弥补自己的经济和健康损失,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老板马某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饮酒后更应当加强自身防范注意义务。据调查,酒店进门的大厅内以及到吧台并没有障碍物,大厅内也有灯。
被告马某作为酒店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对其所经营管理的酒店,应承担安全的保障义务,但是保障义务应有一定的界限,也就说只有在合理察觉危险情况下才能承担安全的保障义务。原告王某在大厅摔伤并非是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因此被告方马某无明显的过错。鉴于原告王某在酒店用餐是在实施有利于被告获利时使自己的健康受损,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给予了部分支持。
日前,哈密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酒店老板马某要承担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30%,剩余70%的经济损失则由王某自己承担。(通讯员 姚洪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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