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疆哈密中院执行法官多角度、多途径寻找执行契机,力争使执行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法院工作在威严中彰显着人性,尽可能化解执行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至2012年间,吴某在伊某处赊购装璜材料,欠5000余元未付,伊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因吴某未按期还款,伊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将其强制带回法院做工作未果,吴某称自己是“外债累累,无能力还钱”,案件仍难以执行。
当案件处于僵持局面时,执行法官发现吴某爱面子,怕领居知道自己欠了外债,一方面联系吴某的好友私底下对其进行劝说,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不着制服、不开警车到吴某住处与其沟通,这一举动消除了吴某的顾虑,最终配合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通讯员 卡德别克·胡衣鲁汗)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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