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债务转移纠纷案,因为“讲义气”承诺还债,如今却替人担责。
2009年7月,郭某口头答应帮艾某购买一辆小型汽车,收取艾某购车款,后因郭某一直没有给艾某买来车辆,也未退还车款,艾某报案称郭某诈骗,郭某被公安局机关留置,随后艾某到公安机关找郭某协商还款事宜,通过协商,郭某朋友李某表示自愿替郭某偿还车款,并向艾某出具欠条。
2012年艾某因病去世,其妻阿某多次找李某索要该车款,李某拒不还款,应找郭某偿还。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称当时因郭某被抓,自己是帮朋友才打的欠条,欠款应由郭某来偿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愿替第三人负担债务,且得到了债权人艾某的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并自打欠条“画押”,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讯员 徐明亮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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