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化名)承租王红(化名)门面房后,除了给王红依合同给付年租金40000万元,另按双方口头约定给其支付了20000元转让费。后来,张兴觉得给王红的20000元转让费不应该,请求法院判令王红退还20000元转让费。
王红辩称,租给张兴的房屋起初是自己开理发店的,室内做了一些装修,地理位置很好,其收取转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张兴要求返还转让费没有任何依据。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查明,2010年6月,张兴(乙方)与王红(甲方)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和静县某路北侧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三年,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每年房租40000元,三年之内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门面房或涨房租,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保证甲方房屋门窗及室内设施完好无损等。
双方口头约定,张兴还需向王红支付转让费20000元。2010年6月28日,王红向张兴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兴房租40000元,转让费20000元,2010年7月4日交给房子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张兴与被告王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书面合同仅约定租金、租期等事宜,并未涉及转让费20000元,但通过证人证实,双方对转让费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自愿将转让费交付给了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形式之一,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王红收取原告张兴20000元转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返还转让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兴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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