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对有情人,感情破裂后,男女双方又为财产纠纷两次对簿公堂。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23岁的小付(男)和26岁的小夏(女)都是哈密市花园乡人。2010年初,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小付是南疆某钻井公司的职工,要长期在外工作,照顾不了父母和爱人,可小夏表示自己不介意,愿意替小付照顾父母并在家务农。2011年2月8日,小付和小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不久,小付去了钻井公司上班,小夏便与小付父母在哈密种地并一起生活。小付将其工资卡交给小夏保管并使用。2011年7月中旬小付休班回到哈密,与小夏同居生活了两个月就又回公司了。2011年11月,小付和小夏因买房产生矛盾,小夏一气之下带着小付的工资卡离家出走,小付遂将自己的工资卡挂失,双方感情从此破裂。2012年2月,小夏回到哈密,但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
2012年3月,小付将小夏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的彩礼钱,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判令小夏返还彩礼25000元。小夏将彩礼返还后,想起自己曾以小付妻子的身份为小付及他家付出的一切,心里实在气不过。2013年1月,小夏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双方同居期间付出较大,请求法院合理划分双方在同居期间小付的工资收入。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小付和小夏未经深入了解,便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11月,因双方产生矛盾,小夏离家外出,双方的同居关系便已自行解除。
法院根据小付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工资证明,确认双方同居期间小付的工资收入为22880元。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结合工资卡挂失时的数额及双方日常花销的情况,遂酌情确定小付支付小夏同居期间的工资收入8000元。(通讯员 姚洪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