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手(化名)深夜潜入居民家里盗窃现金280元及价值3213元日用品,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曾小手于2012年9月4日5时许,潜入和静县团结东路某家属院6单元33号,首先窃取住户家现金280元、接着打开住户停放在院子的艾玛电动车一辆、又返回家里将住户山寨手机一部、电热水壶一个、吹风机一个,金龙鱼清油一桶等日用品一并打包。受害人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曾小手被抓获后对自己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赃款、赃物全部追回返还受害人。被盗赃物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2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小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小手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小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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