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酒泉(化名)醉酒驾车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14日23时许,汪酒泉酒后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18线563公里+950米路段时,撞到路边停放的车尾部,造成汪酒泉本人受伤、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汪酒泉的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酒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汪酒泉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酒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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