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某公司20多名员工,因未完成2012年度业绩,被公司处罚沿街慢跑,女员工被罚跑全程约5公里,男员工被罚跑全程约10公里。 更令人不齿的是,一辆小轿车伸出一面旗杆在前面带路,被罚员工被要求紧随小轿车后面。 公司是否有权对未完成业绩的员工实施如此“罚跑”?一时间,“罚跑事件”引来公众热议纷纷。 法官指出,从本质上来看,这种处罚方式属于对员工的体罚行为。体罚包括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体罚是指通过对劳动者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变相体罚则是指上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劳动者,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 《劳动法》第9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四川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叫停。 法官认为,公司鞭策、激励员工的方法有许多,对未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员工,采取这种违法的罚跑方式,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 公司应当制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把员工的工资与绩效挂钩,引导员工加强自我管理,发掘潜能,从而提高工作绩效, 这种文明的做法可能会效果更好。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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