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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解读及贿赂案例分享会在京成功举办

时间:2026-04-23 10:10:11  来源:  作者:
导读: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主办、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办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及贿赂案例分享会暨刑事汇第 33 期(北京),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21层大成北京总所会议室圆满举办。

 


2026 年 4 月 21 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专业组)主办、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办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及贿赂案例分享会暨刑事汇第 33 期(北京),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21层大成北京总所会议室圆满举办。

本次活动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邀请多位刑事领域资深律师深度解读、分享实务经验,为法律同行提供专业、前沿的实务参考,是系列活动“北京大成刑事汇”第33期。

本次活动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志强担任主持,全程聚焦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吸引众多大成内外的律师同仁到场参与交流,并开通腾讯会议直播。

活动伊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大为律师针对《解释二》核心变化进行解读,其表示新规对贪污贿赂案件办理标准作出多项细化调整。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罪名首次确立具体量刑数额标准,填补长期法律空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入罪数额降至三万元,非公人员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标准趋同。针对期权腐败、低买高卖等隐性受贿方式,新规明确了数额计算规则。此外,“承诺办事并收受财物”即构成犯罪,不再以实际办事为要件。违法所得追缴范围亦同步扩大,可追缴等值替代财产。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慧敏律师结合自办的一起以酒水为贿赂物的行受贿案件,详细分析了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特定财物数额认定的辩护思路。对于在案财物无法鉴定真伪的情况下,价格认定必然不可靠,所谓“购买凭证”往往仅有银行流水和后补的购物小票,立足在案笔录和书证材料全面质疑收送财物的真伪、价格和数额;在收送违禁品例如鉴定在案的熊掌、虎皮、红珊瑚、赃物文物等确认为真情况下,该类财物因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且行贿方的购买渠道差价巨大,依据新司法解释,只有在受贿人授意行贿人购买的情况下,才以实际支出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东律师,以《贿赂案件辩护经验分享》为题,结合两起亲办的典型案件作了系统发言。首先围绕一起医疗领域反腐案件,侯律师从定性之辩、量刑之辩与罚没之辩三个层面展开,指出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不能止于“争取从轻”,而应着重审查单位与个人犯罪的边界、责任与数额的精细切分,以及涉案财物性质和处置依据的独立判断。然后围绕另一起涉及主体身份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侯律师进一步就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及裁判边界进行了深入分析。整场发言立足办案实践,兼具问题意识与方法启示,既展现了贿赂案件辩护中的专业纵深,也凸显了刑事辩护在复杂案件中实现精准审查、有效抗辩与权利救济的重要价值。其分享对于提升贿赂犯罪案件的精细化辩护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借鉴意义。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犯罪业务中心主任王珺律师结合最高检发布的第61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贪污贿赂解释(二)》中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介绍了虚增交易环节型、房产交易型、投资收益型、原始股预期收益型等新型、隐形受贿案例的认定原则,深度剖析了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行为认定规则和数额认定规则。在指导性案例所强调的请托人真实借款需求之外,着重剖析了高额利息参照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真实出借能力以及资金成本扣除等问题,结合《贪污贿赂解释(二)》中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扩大认定标准,强调投资真实性和阻断业务关系在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最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谈了他对《解释(二)》的独到见解。他认为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法网更加严密,入罪门槛降低,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控告,会大量增多。相对应的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要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风控,防止触犯相应的罪名。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吃透“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司法解释精神,从数额、情节等方面,争取减轻处罚,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互动环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晓洋律师、王峰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营律师均结合自身执业经验,从不同专业角度切入,并结合各自亲办案例适用,提出问题和建议,热烈讨论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主任(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就本次活动作总结发言,对本次分享会内容进行提炼梳理。于兴泉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的认定规则,细化了特定财物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明确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实质上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但对于民企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处罚数额标准的公平性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起点等,也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于律师鼓励各位律师持续深耕刑事业务,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强化学习能力,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应对司法实践新要求。

本次专题分享会紧扣最新司法解释,立足司法实务需求,通过权威解读、案例剖析、经验分享,搭建了高效的专业交流平台。未来,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将持续举办系列学术与实务活动,聚焦刑事法律前沿动态,助力提升刑事法律服务水平,为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核稿 于兴泉)

(部分参会人员合影)

【注:北京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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