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能“躺赚”横财,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电诈资金,成为电诈“工具人”,谁想却成为犯罪帮凶,进而掉进犯罪的深渊。
经检察机关审查:2022年11月,吴某在福建省三明市从其朋友“小刘”处得知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开户信息等给他人进行转账可获得2000元好处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在“小刘”帮助下,吴某在其暂住的酒店附近与两名陌生男子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接收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本人的银行账号、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两名男子,期间吴某多次配合刷脸认证、协助对方完成转账操作,当日其银行账户共收到214000元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中95000元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出。
2024年5月31日,吴某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
检察官提醒:收购、出售、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等着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凤山县检察院 李笃龙)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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