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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网 7月2日,以“残疾人权利保障”为主题的“2017·中欧人权研讨会”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办。“中欧人权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创立,每年在中国和欧洲国家轮流举办。参会各方认为,以法律制度规定残疾人权利是保障残疾人权利最基础、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并对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务实举措予以积极评价。
中国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正在显著改善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说,残疾人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有赖于法治的保障,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将残疾人的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防止残疾人权利受到限制,并且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制度规定残疾人权利,是保障残疾人权利最基础、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学术主任彼得·让·佩韦雷利认为,现代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已经从慈善、医学的角度过渡到人权的视角。目前,大多数缔约国已经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丰富了残疾人具体人权以及缔约国的义务。我希望各缔约国都能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保障,切实维护残疾人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院长郑功成说,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是中国人权保障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建设一个公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由‘普遍性制度’和‘特惠性制度’,以及工伤保险、伤残军人抚恤等构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快速走向公平的过程,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在社会保障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郑功成说。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张万洪表示,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专项发展规划,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也得到显著改善,这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各项基本权利。
让残疾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和贡献者
保障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平等人权是人权普遍性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中国残联研究室副主任郭春宁说,目前,中国残疾人生存权得到稳定保障,发展权正在得到更好实现。
“尊重残疾人的意愿,注重残疾人的参与,让残疾人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体、成为社会发展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人权保障机制的思想基础。”郭春宁在介绍中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情况时说,法律机制、工作机制、服务保障体系和包容性环境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人权保障机制的四个重要支柱。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跨文化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汤姆·茨瓦特认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欧中人权合作具有指导意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念丰富了全球治理体系内容,适应目前最新的形势变化,毫无疑问,这也适用于国际人权领域。中国已经通过一系列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这正是国家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具体体现。”汤姆·茨瓦特说。
“人权保障是具有阶段性的,这就需要我们用大的时空观来看待该问题。不同的历史阶段的人权保障有不同的使命。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郑功成介绍说,近40年来,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在获得全面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地域上,从城市保障向乡村扩展。现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全面覆盖到城市与乡村的残疾人。第二,方式上,从分割式保障到融入式保障。第三,制度上,从补救型制度安排到全面保障。
残疾人权益需要更多制度保障与更大包容性
“残疾人权利保障与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密切相关。法律能力包括法律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二者共同构成残疾人法律能力的完整内容。”付子堂说,理清对残疾人法律能力的否定形态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推进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完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残疾人司法救助,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惩处力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巡视员、高级法官李晓介绍,中国切实履行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承诺,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出台司法解释等措施,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别人权审查司司长吉阿尼·马格赞尼在研讨会上介绍了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尤其肯定了中国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利上的做法。马格赞尼说,中国政府从2009年开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残疾人权利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残疾人权利保障上设定了具体的阶段性目标,中国社会各界组织与机构也积极参与到残疾人权利保障中来,“我们很高兴看到很多国家都把对残疾人人权的保护列入了各自的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为了能使残疾人更多参与到社会各项活动中来,我们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与更大的包容性。”
(本报阿姆斯特丹7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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