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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致伤害 法律援助助维权

时间:2014-05-14 17:23:3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贾迎迎
导读:崔刚,禹城市房寺镇村民,是禹城市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26日上午在工地施工时,右脚踝不慎摔伤……

  办理结果: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是先裁后审,承办律师为崔刚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禹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禹城市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共计76227.6元。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申请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年,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38015.8元。加之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崔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其共得各项赔偿款共计832658.7元。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通讯员 贾迎迎)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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