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与法

生财有“道”却走歪了路

时间:2013-11-18 15:17:4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申振中
导读:近日,灌装液化气店老板阿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日,灌装液化气店老板阿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5月的一天,阿明在街上闲逛,看到经营灌装液化气店铺生意不错,便产生了经营灌装液化气的念头。可是,一方面阿成为自己没有这方面经验而感到犯愁,另一方面灌装液化气的来源也成了摆在面前的最大问题。于是,阿明找到朋友商量此事,朋友告诉他说,自己认识在桂林市经营灌装液化气的阿军,阿明可以从阿军处购买到灌装液化气,再运回永福销售。阿明认为这个办法可行,不但解决了货源问题,还能获得更高的利润。

  2012年6月,阿明在永福县城租了一间铺面,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从阿军处购买灌装液化气,拉回永福进行销售,从中获利。阿明的店自开张后,生意一天天好起来,亲朋好友都称赞他精明能干,阿明打心底也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发财路暗自高兴。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5月,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阿明的液化气店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于是依法进行了取缔,阿明也因此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营业额达37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多元,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阿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通讯员 申振中)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