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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老板摔伤顾客 赔款又领刑

时间:2013-11-07 16:29:5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2011年5月20日12时许,在王小二经营的和静县家乡口味饭馆,张华(化名)及其亲属吃完饭走出门口, 王小二询问张华的外甥“你是不是骂我们服务员了”, 张华上前与王小二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撕打在一起……

  2011年5月20日12时许,在王小二(化名)经营的和静县家乡口味(化名)饭馆,张华(化名)及其亲属吃完饭走出门口(张华和男士亲属饮了酒), 王小二询问张华的外甥“你是不是骂我们服务员了”, 张华上前与王小二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撕打在一起,王小二抓住张华并甩出。张华摔倒在饭馆门前绿化带的水泥石阶上,造成腿部伤害,后被送往和静县医院治疗共计20天,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股骨颈骨折术后。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张华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出院后医嘱为休息共141天,定期复查,门诊随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华一纸诉状将王小二诉至法院。

  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华右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张华经济损失为:支出医疗费17980.59元,张华仅请求1797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元×20天),张华仅请求425元,住院加上休息共161天,误工费17066元(106元×161天),护理费 2120元(106元×20天),张华仅请求1802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25元×20天),张华仅请求425元,鉴定费1160元,材料复印费60元,共计39210.89元。张华住院期间,王小二垫付了2600元医疗费,张华同意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华身体损伤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张华指控被告人王小二所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小二造成自诉人张华身体损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华与王小二因就餐琐事发生争执撕打,张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解决争端,造成其身体损害,张华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王小二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小二应赔偿自诉人张华经济损失27448元(39210.89元×70%)。减去被告人给自诉人垫付的2600元医疗费,被告人王小二还应当赔偿自诉人张华经济损失24848元(27448元-26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小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小二赔偿自诉人张华经济损失24848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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