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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纷争 打伤劝架人

时间:2013-10-23 15:41:3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王娜与张花因琐事发生纠纷,张花姐姐张瑞前去劝架,被王娜丈夫武功持刀致伤。新疆和静县公安机关给予武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贰佰元行政处罚;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功赔偿原告张瑞各项经济损失6661.63元。

    王娜与张花因琐事发生纠纷,张花姐姐张瑞前去劝架,被王娜丈夫武功持刀致伤。新疆和静县公安机关给予武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贰佰元行政处罚;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功赔偿原告张瑞各项经济损失6661.63元。

  2012年4月8日22时左右,武功的妻子王娜因琐事,在经张瑞的妹妹张花家门口时谩骂,张花从家里出去询问,王娜与张花发生争吵并撕扯,经他人呼喊,王娜的丈夫武功到场,将王娜拉走。而后张花找到村干部,请求处理。村干部到张花家后,经劝说,张花要去武功家理论。村干部、张花的丈夫秦汉跟随张花到武功家门口,与王娜隔墙相互谩骂。张瑞与丈夫李强(张花的姐夫)闻讯赶到武功家,在理论过程中,武功持刀冲出大门将张瑞头部致伤。李强、秦汉、张瑞一起将武功手中的刀夺下。公安机关给予武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贰佰元行政处罚;给予王娜叁佰元行政处罚;给予张花叁佰元行政处罚;给予李强叁佰元行政处罚;给予秦汉叁佰元行政处罚。张瑞受伤后到和静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颅右颞顶部皮肤裂伤。住院9日,于2012年4月18日治愈出院。建议休息一周。产生检查费用807.6元、住院费用3570.03元;复印费31元。纠纷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争。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伤害造成的相关费用。王娜与张花因琐事发生争执,张瑞系张花的姐姐,前去劝架,本无不妥。被告武功持刀将原告张瑞头部致伤,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张瑞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瑞受伤后产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用4377.63元;误工费1728元(16天×10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9天×25元/天);复印病历费用31元;原告张瑞主张交通费700元,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及住院地点、天数等因素,以300元为宜。原告张瑞合理的经济损失为6661.63元,被告武功应当向原告张瑞支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功赔偿原告张瑞各项经济损失6661.63元。(文中均化名)(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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