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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农民合同工有望享失业保险待遇

时间:2013-08-20 18:41:33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于巧妮 段怡琼
导读:8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修改后的《征集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需比照户籍人员政策,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时隔11年,《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再次进行大修。8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修改后的《征集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需比照户籍人员政策,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农民合同制工人因非主观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的65%

  《征集意见稿》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将不低于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且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记者从《征集意见稿》中了解到,以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来算,也就是819元每人每月,而此前,合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7元,算起来,一个月将多领162元。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骗保最高将处5倍罚款

  同时具备三种条件,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若发生了五种情况之一,失业人员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比方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根据《征集意见稿》,上述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不符合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基金用途也有微调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此次也有微调。现行办法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一项,在《征集意见稿》中被取消。新增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两项。

  此外,失业保险基金还将被用于: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等5项。(记者 于巧妮 实习生 段怡琼)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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