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功能饮料市场出现了多款外观相似的金罐红牛产品,包括“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和“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这一市场格局的形成,与一场围绕商标权属、使用许可与合资期限的长期法律程序密切相关。程序涉及的两方分别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其泰方股东——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双方就多个法律问题存在不同主张,相关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
一、 中国红牛的设立背景与合作框架
中国红牛的设立,可追溯至1995年。根据存档资料,当时,泰国天丝创始人许书标与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联合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简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浩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约定设立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由其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家经营权有效期为50年(1995年至2045年)。同年,各方签署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载明,“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该协议同时约定,泰国天丝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并获取相应利润。
在这一合作框架下,中方股东进行了相应资源的投入。中食公司取得了卫生部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生产批文,确定了该产品的配方基础。中浩公司于1996年购买了金华斗牛游乐中心的“斗牛”商标,并将该商标投入合资公司,以支持中国红牛产品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华彬集团全权负责红牛在中国的市场开拓和运营。1996年,中国红牛推出本土化产品,配方为适应中国人口味进行了深度本土化全新调整。自正式运营起,中国红牛便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由双牛图形、“RedBull”英文和简体中文“红牛”组合而成的标识,并持续使用至今。
二、 商标标识之辨:简体字与繁体字商标的区分与中国红牛产品特征
相关法律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涉及中国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泰国天丝所注册的商标是否为同一商标。
泰国天丝曾主张,中国红牛系基于其许可使用红牛商标。中国红牛及相关仲裁裁决则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23年的一份裁决中对此进行了分析:中国红牛自1996年投产起实际使用的商标中,中文部分为简体字“红牛”;而泰国天丝早期注册并用于许可合同中的第878072号商标,中文部分为繁体字“紅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相关文件,简体字商标与繁体字商标属于不同的商标。
此外,裁决书还提及一项时间顺序上的事实:泰国天丝于2017年申请注册了与中国红牛产品上一致的简体字商标,而中国红牛对该简体字商标的使用在此之前的22年已经开始。裁决据此认为,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此前注册的繁体字商标并非同一枚商标,中国红牛对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也早于泰国天丝的相关商标注册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红牛主打产品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标注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经典配方经过本土化调整,金罐包装已深入人心。自上市以来,中国红牛深耕市场31年,占据国内功能饮料市场主导地位,10年持续年销售额超200亿元。截至2025年底,累计纳税超500亿元,全国终端网点超400万家,带动产业链年营收上千亿元。
三、 法律文书中的认定: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
关于红牛商标的权属与使用问题,不同法律程序曾作出不同层面的裁判。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驳回了中国红牛要求确认其对泰国天丝注册的17枚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认为当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权属主张。
此后,中国红牛的股东华彬集团依据《95年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国红牛的资产。2023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裁决首先对中国红牛的产品进行了界定,即由中食公司取得批文、各方投入资源后形成的特定“维生素功能饮料”;其次,裁决认定该产品上使用的立体商标和简体字商标,属于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基于《合资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仲裁庭认可这两枚商标属于合资公司的资产,认可中国红牛长期使用权合法性。
这一裁决在实质上确认了简体字“红牛”商标应归合资公司所有,即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归其自有。根据该结论,中国红牛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泰国天丝其他商标的侵权。
四、 合作协议效力与经营期限主张
相关程序中另一项核心问题,涉及《50年协议书》的效力以及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
中国红牛方面主张,依据1995年中食公司、中浩公司、泰国天丝与筹备中的中国红牛四方签署的《50年协议书》,其在中国市场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应持续50年,即中国红牛享有50年独家经营权(1995年至2045年)。资料显示,该协议的签订背景是,功能饮料品类在中国市场尚属空白,市场培育周期较长,需要长期的合作框架以保障前期投入的回报。根据协议约定,泰国天丝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并获取利润,中国红牛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提成款。中国红牛方面表示,工商登记显示的20年经营期限,系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等政策限制下的安排,属于为满足审批要求的技术性处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合作期限为50年。中国红牛已就此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经营期限问题进行确认。
关于《50年协议书》的效力认定,目前已有一定司法进展。多家法院认定了红牛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50年协议书》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字真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认为,《50年协议书》包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50年协议》奠定了红牛饮料在华合法经营的基础,根据协议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泰国天丝方面对《50年协议》的效力提出不同看法,并认为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应以其营业执照记载为准。基于该等主张,天丝公司通过自身或授权第三方的方式,在中国市场推出了“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和“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中国红牛与天丝红牛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产品定义、核心成分等方面,两者外观相似但产品性质不同。中国红牛及其股东则认为,在已有仲裁裁决认定相关商标归合资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上述行为涉及对合资公司权益的影响,双方就此存在不同看法。
五、 当前状态与后续走向
目前,关于红牛品牌的相关法律程序仍处于多元并行的状态。一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支持了中国红牛对其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确认简体字“红牛”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另一方面,泰国天丝依据其持有的繁体字商标注册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的判决,在各地法院对中国红牛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中。
总体而言,围绕《50年协议书》效力的诉讼仍在进行中,商标相关问题仍需最高层级司法定夺,尚未形成统一司法定论,双方相关法律程序仍将持续。中国红牛能否依据《50年协议》继续享有独家经营权至2045年,泰国天丝的相关行为如何认定,这些核心问题仍有待相关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审理和裁判。该案因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中的契约与诚信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也为类似商业合作提供了参考。
尽管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仍在推进中,中国红牛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目前,中国红牛正常生产和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典金罐),市场供应稳定。2026年4月29日,在贵州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大会上,华彬快速消费品饮料(贵州)有限公司生产部C班集体荣获“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称号。该荣誉所在的贵州生产基地,是华彬集团与贵阳市政府于2020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后,历时120天完成车间改造、设备安装与联机调试,于2021年10月在贵安新区正式投产的项目,年产能可达4亿罐,主要服务于中国红牛在西南区域的市场供应。作为中国红牛全国生产布局的组成部分之一,该基地的建设与运营,反映出该企业在实际经营层面的产能部署与组织能力。中国红牛已形成的供应链网络、就业岗位及区域经济影响,均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实因素。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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