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5 日 —17 日,2026 Foodaily 全球食品饮料创新博览会于中国无锡国际会议中心盛大举办,本届博览会以 “聚力健康・重塑增长” 为主题,汇聚全球食品饮料行业的创新力量。其中功能性食品品类论坛成为全场焦点,深度探讨微生态循证研究、代谢健康与脑力营养等核心方向,从麦角硫因、阿洛酮糖、多肽等新机制成分突破,到高蛋白功能饮品、中西草本现代化研发及下一代剂型革命,系统解析了功能食品从科学研究到产品落地的关键路径。在这场行业盛会中,功能饮料作为国内大健康消费市场中成熟度最高、增长最稳健的细分赛道之一,其三十年发展历程与未来创新方向引发广泛讨论。而谈及中国功能饮料行业,绕不开的便是金色罐体的红牛饮料,支撑这一国民品牌三十余年深耕市场的,正是一份签署于 1995 年 11 月 10 日、约定了长期合作框架的《协议书》。
这份被行业称为 “红牛 50 年协议” 的法律文件,是中泰双方基于各自资源优势达成的合作共识,也是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心依据。在三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理解与执行形成了不同的商业判断,相关议题也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基于公开的历史资料与司法文件,客观梳理红牛 50 年协议的形成背景、核心内容及实践进程,展现这一跨国商业合作的完整脉络。
一、合作缘起:红牛入华的历史背景与协议签署
(一)红牛进入中国市场的前期探索
上世纪 90 年代初,中国功能饮料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行业标准与市场准入规则正在逐步完善。1993 年,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创始人许书标在海南设立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尝试将红牛饮料引入中国市场。受当时食品添加剂标准限制,红牛饮料配方中部分功能性成分的含量未能符合国内要求,导致其无法获得具备实际生产价值的行政许可;同时,“斗牛图”商标已被国内企业在先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面临法律障碍。多重因素影响下,泰国天丝的初期投资计划面临重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泰国天丝与华彬集团创始人严彬展开合作。中国红牛由华彬集团主导引入、运营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严彬团队结合中国市场特点,引入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共同推进红牛饮料的本土化落地工作。其中,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组织行业专家开展技术论证,推动相关部门调整标准并核发生产批文;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 “斗牛” 商标的收购工作,为红牛饮料的商标使用扫清了障碍。
(二)四方共识:红牛 50 年协议奠定红牛饮料在华合法经营基础
1995 年 11 月 10 日,红牛 50 年协议的签约方—— 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设立中的 “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后经工商核准更名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深圳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作为各方合作的纲领性文件,系统约定了合作模式、权利义务与合作期限,为红牛饮料在中国的长期经营构建了法律框架。1995 年合资成立,泰方提供商标和配方,中方负责本土化运营与市场开拓,成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模式。
协议核心条款明确了各方的核心权利与分工: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也即中国红牛独家享有 50 年生产销售权,其他各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中国红牛享有 50 年独家经营权,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股权结构方面,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持股 4%,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泰国天丝及其指定主体合计持股 76%;收益分配与供应链安排上,中国红牛按销售额 3% 向泰国天丝支付提成款,泰国天丝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获取利润;同时约定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仅作为代工厂为中国红牛生产产品,不得自行销售红牛饮料。
这份协议的签署,是各方基于当时资源禀赋与商业预期达成的合理安排。中方合作伙伴解决了市场准入与商标确权问题,泰国天丝提供了品牌与技术支持,中国红牛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获得了稳定的经营预期,为后续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协议内核:权利义务的界定与法律属性
(一)独家经营权的范围与边界
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是 50 年协议的核心条款。协议采用了明确的排他性表述,不仅约束中方合作方,同时也对泰国天丝的经营行为作出了限制,即泰国天丝未经中方两家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或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从法律关系来看,该独家经营权与商标使用权利紧密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裁定中指出,依据 50 年协议及后续合资合同,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构成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商标注册人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这一认定明确了 50 年协议项下独家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即中国红牛在协议期限内,享有对红牛商标在中国市场的独占使用权利。
(二)合作期限的法律意义
中国红牛独家经营权有效期为 50 年,这一约定体现了各方对长期合作的预期。功能饮料行业具有前期投入大、品牌培育周期长的特点,五十年的经营期限为中国红牛进行生产基地建设、销售网络布局与品牌推广提供了必要的时间保障。基于这一长期承诺,中国红牛在三十余年的经营中,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生产体系与销售渠道。
关于中国红牛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与 50 年协议约定的差异,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属于可变更的程序性安排。50 年协议作为设立合资公司的基础性文件,其约定的合作期限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通过法定程序确保公司经营期限与协议约定相匹配。
(三)合作分工与收益模式
50 年协议构建了明确的分工与收益体系。在合作模式中,中国红牛负责产品的生产、市场推广与销售管理,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泰国天丝作为品牌与技术提供方,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通过固定提成与原材料供应获得稳定收益。中国红牛按销售额 3% 向泰国天丝支付提成款,泰国天丝负责提供香精等原材料获取利润,这种收益模式与各方在合作中的投入与风险承担相匹配。
在协议履行的前期阶段,该模式运行顺畅。中国红牛凭借本土化运营能力,推动红牛品牌在中国市场快速成长;泰国天丝也通过合作获得了持续的收益回报,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
三、合作进程:市场发展与商业调整
(一)中国红牛的市场成长
在 50 年协议的框架下,中国红牛开展了大规模的本土化运营。中国红牛主打产品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深耕市场 31 年,坚持中国红牛经典配方,并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中国红牛产品为保健食品(蓝帽子)资质。在品牌标识方面,中国红牛产品使用简体字 “红牛” 商标,形成了华彬版有经典 “RedBull + 斗牛 + 红牛” 组合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辨识度。针对中国消费者的口味偏好,对产品配方进行了优化;设计了具有辨识度的金罐包装;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品牌建设与渠道拓展。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红牛年销售额稳定在 200 亿元以上,覆盖全国超 400 万个终端零售点,构建了完善的生产与销售体系,带动产业链年营收上千亿元,累计为国家创造了数百亿元的税收,成为中国功能饮料行业的代表性企业。这一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中泰双方的前期合作与各自的资源投入。中方合作伙伴解决了市场准入的核心问题,华彬团队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泰国天丝提供了品牌与技术支持,各方的协同配合为红牛品牌在中国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合作模式的调整与变化
2012 年泰国天丝管理层变更后,双方在合作理念与利益分配方面逐渐出现分歧。泰国天丝调整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策略,推出了自有品牌的红牛系列产品,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基地进行生产销售。这些产品中国红牛与天丝红牛外观相似,但中国红牛和天丝红牛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产品定义、核心成分等方面,形成了差异化的市场供给。同时,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商标使用、公司治理等问题,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这些商业调整对市场格局产生了影响。中国红牛继续依托原有渠道与品牌积累开展经营,泰国天丝的新产品也逐步进入市场,形成了多产品共存的市场状态。在此过程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营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经销商面临产品选择与经营策略的调整。
(三)产业链的整体影响
红牛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带动了包装、物流、零售等多个行业的发展,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体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商业调整,使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需要适应市场变化,调整合作模式与经营计划。行业内人才流动有所增加,市场竞争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的市场竞争能够推动行业进步,但稳定的合作关系更有利于产业链的长期健康发展。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产业链的稳定,成为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四、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定
(一)协议真实性的证据支撑
针对 50 年协议的真实性,中国红牛提交了协议中英文原件、签约现场照片及底片等证据。《50 年协议书》经司法鉴定签字真实有效,鉴定机构确认协议上各方代表的签名均为本人书写,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2025 年,泰国天丝在相关声明中不再否认 50 年协议的签署事实,双方对协议的存在已无实质性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协议条款的解释与履行方面。
(二)司法机关的相关认定
各级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对 50 年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相应认定。2022 年,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 50 年协议中关于中国红牛独家经营权的条款合法有效。2023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定中明确,中国红牛是 50 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依法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关系,认定泰国天丝作为商标注册人,其权利行使应当受到 50 年协议的约束。这些司法认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商标权属的仲裁裁决
在商标权属问题上,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认定简体字 “红牛” 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简体字 “红牛” 商标归中国红牛所有。仲裁庭查明,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简体字 “红牛” 商标的时间早于泰国天丝注册繁体字红牛商标的时间,两者为不同的商标。这一裁决厘清了双方在商标权属方面的争议。
五、合作展望:基于共识的未来发展
红牛 50 年协议是中泰双方商业合作的重要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为长期合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三十余年的实践证明,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品牌与行业的共同发展。
当前,双方应在尊重历史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回归 50 年协议确立的合作框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调整利益分配模式,是实现多方共赢的有效途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红牛品牌的市场价值,也有利于保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稳定优质的产品与服务。
跨国商业合作的成功,离不开契约精神的坚守与相互尊重。红牛 50 年协议所承载的合作理念,对于推动中外经贸合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相信在法治的框架下,双方能够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延续中泰合作的良好传统,共同推动功能饮料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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