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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50万出卖“朋友圈”被判无效

时间:2022-08-19 15:51:53  来源:人民网  作者:记者申佳平
导读:“朋友圈也能卖?”“这操作,无语”“买卖社交账号违法吗?”8月18日,#网红50万卖微信号被判交易无效#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朋友圈也能卖?”“这操作,无语”“买卖社交账号违法吗?”8月18日,#网红50万卖微信号被判交易无效#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江苏无锡的程某从事医美顾问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拥有一众粉丝。2019年9月,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某用于营销,没想到赵某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尘埃落定,但由此衍生出的个人信息安全讨论并未停止。个人微信账号能否买卖?相关行为是否违法?围绕相关问题,人民网财经采访了法律专家。

微信账号可以买卖吗?

随着互联网与人们现实生活关联越来越紧密,各类虚拟财产不断在“云端”累积。多位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涉及微信账号交易侵权性质认定、突破微信社交平台规则等新类型纠纷开始出现。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个人信息保护专家组成员王源告诉人民网财经,目前《民法典》确立的虚拟财产保护原则,并没有对微信账号参照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微信账号具有一定处置权,但并不享有绝对的排他控制权。不能完全排除第三方合理利用并获益。

图为微信APP《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部分内容。

上述案件中,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双方交易实际上是为了转让程某的客户资源。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江阴市人民法院表示,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王源表示,本案中,买方赵某还可以要求程某退还已经支付的30万,因为交易无效,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尽管交易被判无效,买卖双方对微信好友造成的个人信息侵害损失却不一定能完全挽回,因为个人信息、隐私一旦泄露,可复制性和传播性都很大。“买方赵某无论什么情况下,也不能继续使用转让的微信账号及相关信息。”

江阴市人民法院特别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买卖个人信息有什么后果?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也涉及微信账号转让的问题。

2020年底至2021年11月,租住在番禺的“00后”顾某(化名)通过朋友圈或找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他人收集微信账号,将这些微信号以每日租金100元到13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出去用于广告营销,从中赚取差价。租出去的微信号被某诈骗团伙利用,向市民群众推送诈骗广告,不法分子因此获得钱财。目前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诈骗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个人信息可以依法收集、合理利用、合法共享,但不能非法买卖。”王源强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买卖同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实践中,非法买卖通讯录是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最常见和高发的类型,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源介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她同时指出,个人账号处置还需要符合平台规则,随意转让、买卖,将违反平台微信账号使用规则。信息处理机构(如单位、平台)如果没有尽到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则需要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申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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