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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关于债券发行人的倡议书

时间:2017-12-05 11:36:34  来源:  作者:
导读: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运行不断规范,为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治报道讯 据新华网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运行不断规范,为改善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一批公司债券发行人抓住时机,积极融资,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债券行业的良好公众形象,我们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提出如下倡议:

  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于8月31日之前披露当年的半年度报告;

  2.如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债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3.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信息应当在债券交易场所及以债券交易场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5.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二、合规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用于约定的用途;

  3.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4.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切实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和承诺

  公司债券发行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存续期间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借款等(以实际承诺内容为准)。

  四、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程序和公开事项,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场所相关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五、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债券付息、回售与兑付

  1.按时披露付息、回售、本金兑付等公告,并在规定日期之前完成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打款等事宜;

  2.如出现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风险等情形,相关债券应当及时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

  六、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监管,配合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债券市场的健康成长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来共同呵护,在此,我们号召各方同仁积极行动起来,用诚信与专业精神服务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打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为国内债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2017年12月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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