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网 浙江镇海作为全国的炼化基地,有国内最大的炼化一体化企业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LG等大型化工企业,以及上下游产业企业。每天化工原料、产品的运输非常繁忙,仅本区接入“电子围栏”系统的化工运输车辆就有2500辆。化工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利润高,犯罪分子也盯上这块“香饽饽”。
巧租场地、智破铅封、夜黑风高、老鼠搬仓……仅一年时间,孙永举、林涛勾结化工公司运输车队的55名驾驶员,用这种“薅羊毛”的方式盗窃沥青109.5吨,价值人民币21万元。
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孙永举、林涛等58人盗窃沥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孙永举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林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有人偷有人收“一拍即合”
“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我真不知道是偷”,孙永举对办案检察官这样解释。
早在2014年,孙永举就和另一犯罪嫌疑人林涛一起合伙收购沥青,但是由于位置比较偏,没有多少生意,没多久就干不下去了。后来,他们发现南光物流的场地位置非常好,离沥青物流集散中心就几百米的距离,而且是沥青外运的必经之地。
孙永举回忆:“当时想着租下了生意一定会很好,结果场地刚租来的时候生意不是很好,直到2015年的时候生意才慢慢好起来。”而生意慢慢好起来,其实是需要“人脉”的。
林涛之前搞过沥青运输生意,也给化工公司运输过沥青,化工公司运输车队的驾驶员他基本都认识,不少人还是老乡。从2015年开始,林涛、孙永举两人先后联络上了林久军、李满学等运输沥青的车辆驾驶员,承诺收购窃取的沥青。林涛甚至直接到车队办公室找驾驶员推销“业务”。至案发,他们已经拉起了55名驾驶员组成的偷沥青队伍。
“队伍”越来越大,生意越来越好,两人升级了收购工具,孙永举还拉上了自己的情人来帮忙,打算“大干一场”。他们在场地内准备了空的柴油桶,买了储罐,搭了大棚,购置了地磅等设施。生意好的时候,每天夜里都有好几辆车过来卸沥青。
偷沥青“机关算尽”
由于沥青的特殊性,驾驶员到收货单位卸沥青时会出现卸不干净的情况,收货单位会根据实际重量进行签收。一般情况下,公司规定在运输沥青期间,每车可以有千分之一点五的“合理损耗”。而这千分之一点五的“合理损耗”,被很多司机当成“应当损耗”,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此外,每个工地的地磅也有误差,沥青司机大多都知道每个工地地磅与公司地磅之间的误差,于是他们就利用这个误差,将多余的沥青放进“合理损耗”。在当地,偷盗沥青的事情屡打不绝,甚至有发展成“潜规则”的趋势。
铅封,是一种由特定人员施加的类似于锁扣的设备,外观跟钢丝差不多,在铅封上面还有卡扣。铅封一经锁上,除非暴力破坏(即剪开)则无法打开,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化工公司对每一辆运出沥青的车都加装了铅封,用于防止运输过程中沥青被偷。一般情况下,铅封的一端只要插进卡扣,铅封就被锁上,锁上后只有到收货单位才能打开,如铅封损坏,收货单位将不会收货。
孙永举、林涛两人为防止铅封被破坏,用扳手将车厢门上的螺丝卸下,这样便可以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打开厢门,偷放沥青。
据林涛交代,驾驶员出车都是在后半夜或凌晨,一般如果白天在沥青仓库装完沥青后,会联系孙永举晚上是否在场地,把车开到集散中心停着,等到了晚上直接把沥青车开到场地偷卖沥青,然后再正常去运输;如果驾驶员晚上装完货,就电话联系孙永举,在场地就直接开过去偷卖沥青,然后再正常去运输。
“薅羊毛”方式盗窃沥青百余吨
沥青市场由于用户的需求用量很大,对价格非常敏感。那么如何定好收购、销售价格就十分重要了,也将直接影响到“生意”的好坏。林涛、孙永举两人分工明确,林涛来定沥青的收购和销售价格,他自己将沥青运输车挂靠在化工公司,每个月都会打听一下沥青价格和其他地方收购沥青的价格,精准确定自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价格有变化时,林涛会及时打电话告诉孙永举。而孙永举只负责在场地里收购沥青,装卸已出售的沥青。收购来的沥青都统一放在储罐里,等存到一定数量后,林涛再找下家去卖掉。每次卖沥青赚来的钱,留一部分用来继续收沥青,其余的两人对半分。
“一般都是以每桶200多元的价格收购,一桶200公斤。不同时段价格会有变动,最低的时候是200元一桶,高的时候280元一桶。我们一般也只找熟悉的几个人销售,一般严格参照沥青库的出库价格,每吨低100元左右。”
短短一年时间,孙永举、林涛勾结化工公司运输车队的55名驾驶员用这种“薅羊毛”的方式共计盗窃沥青109.5吨,价值人民币213296元。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一大群司机在运输沥青时盗窃车上的沥青,通过大量走访排摸,最终锁定了林涛、孙永举等人,参与其中的司机也纷纷向警方投案自首。
对于一审判决,其中一名司机郑维堂不服,提出上诉。
通过本案,检察官希望告诫那些想“薅羊毛”或者正在“薅羊毛”的人,化工品的“合理损耗”不是“应当损耗”,“合理损耗”不属于驾驶员。继续对化工品“薅羊毛”将很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吴旻 徐晶 林超)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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