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网 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都可在朋友圈内贩卖。8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就网店店主盛某某未经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朋友圈销售隐形眼镜和美瞳的违法行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家住南昌市西湖区的“80后”女孩盛某某,从2015年至2016年7月,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隐形眼镜和美瞳,然后通过微信、微博、QQ空间等社交软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盛某某收到购买美瞳的订单后,把买家相关信息发给在上海的上线,上线从据其提供的信息,向买家发货。当上海的上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捕后,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西湖区检察院李书辉告诉记者,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获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盛某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医疗器械获利103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朋友圈里做“微商”的朋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微商”要持谨慎态度,若有需求,尽量通过正规网络购物平台购物,不要贪图便宜,轻信微朋友圈上的销售信息,对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更应提高警惕。(记者 蔡颖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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