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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时间:2013-12-27 14:59:4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郑兵
导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26日,崆峒区政府发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知》[2013]238号,明确要求各乡镇、职能部门加大对孔明灯的管制力度,坚决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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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26日,崆峒区政府发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知》[2013]238号,明确要求各乡镇、职能部门加大对孔明灯的管制力度,坚决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通知》指出,孔明灯属于流动性明火,在燃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露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高压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草地、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通知》要求,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抓总,安监、消防、工商、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工商分局负责对销售孔明灯的经营门店进行查处;执法局负责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进行查处和取缔;教育、林业、卫生、建设等部门落实监管措施,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通知》重点强调,必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立即收缴。对擅自销售、燃放孔明灯,且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郑兵)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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