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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韩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时间:2013-07-19 17:57:48  来源:财新网  作者:任重远
导读:7月18日,商务部公布了对来自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Polysilicon)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确认其对华倾销,并对其采取征收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7月18日,商务部公布了对来自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Solar-GradePolysilicon)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确认其对华倾销,并对其采取征收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根据中国现行《反倾销条例》规定,针对中国市场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国内产业或其代表认为某特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向商务部申请启动调查。特殊情况下,商务部也可自行启动调查。本次针对美韩进口太阳能多晶硅的调查即应申请而启动。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应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裁定成立的,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初步认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不得超过9个月。初裁公告后,商务部还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如果终局裁定依然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行业造成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之,则应取消反倾销临时措施。

  作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贸易救济措施的一部分,反倾销措施的目的只是恢复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避免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继续损害,而非惩罚进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无论此次保证金还是日后可能征收的反倾销税,其征收对象都是倾销商品的国内进口经营者,不是出口经营者。

  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还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上述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中国企业也常在国外遭遇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此次反倾销调查,也被一些业内人士视为是针对美国2012年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反垄断终局裁定的反制。

  面对外国政府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输多赢少。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认为,除受贸易保护因素影响,还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之间即在出口方面竞相降价,将之作为普遍采取的占领市场的策略。

  更重要的,欧美至今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市场价格而非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认定倾销幅度,这对于劳动力和其他原材料成本相对较低的中国企业而言,人为增加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

  目前,一些出口企业已通过申请获得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方式,缓解了这一不利。对于中国政府而言,为使WTO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努力做好各项准备,才是根本解决之道。(记者 任重远)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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