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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时间:2022-08-22 10:40:0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刘小娃 王新娣
导读: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不断强化辖区治安管控工作力度,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法治报道讯(刘小娃 王新娣)废机油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毒害性、致癌性,如果由非专业人士、机构进行处置,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不断强化辖区治安管控工作力度,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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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警大队广胜寺中队民警在执勤时,查获一辆拉运废机油的面包车,随即通过110指挥中心移交环安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经调查,违法嫌疑人程某拉运废机油的小型轿车无危险废物运输手续,2022年8月17日,环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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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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