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王文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挣时抢道,闯红灯,视法律当儿戏,致安全于不顾,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8月12日10时许,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南环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在途径示范岗楼十字口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段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缜密勘察,并调取该路口电子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时的惊魂瞬间。通过视频可以清楚看到,二轮电动车在闯红灯通过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办案民警最终认定,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事故善后工作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临猗交警藉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闯红灯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秩序,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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