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楚侯中队民警,在辖区临陌线34KM+50M处,对一辆牌号为晋M656**的商砼运输罐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辆中部和尾部分别装有一盏照明灯,与原车照明装置不符。据驾驶员魏某某(临猗人)称是为了增加亮度,方便夜间倒车,自己私自改装的,之前曾因此被处罚过,知道属于违法行为。民警对魏某某明知故犯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200元罚款处理。
“机动车辆所有照明灯标准国家都有规定的,个别车主私自改装高亮度、炫目的车灯,只图个人方便,由于这些灯一般亮度都非常强,行驶在货车后方的车辆根本无法看清前方的路况,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据执勤交警说,“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魏某某的屡教不改,必须接受严厉处罚。”
临猗交警借此提醒广大机动车辆驾驶员朋友:私自加装、改装机动车辆灯光信号、制动措施、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原车基础参数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要受到严厉处罚。(通讯员 王文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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