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前男友与自己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在获得贷款后不及时归还贷款违反约定,刘女士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由将前男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约定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她与王先生原系恋人关系。王先生由于信用记录不好,无法贷款,为了能从银行借款做生意,双方订立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将其名下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刘女士,房屋首付款由王先生实际支付,刘女士再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62万元归王先生使用,每月的房贷由王先生偿还。此外,王先生还借用刘女士的名字开通了6张信用卡,由其持有并使用。
2010年刘女士与王先生结束恋爱关系,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债务达成协议,约定信用卡债务和房屋贷款由王先生自行偿还,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但刘女士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愿意在王先生遵守协议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重新过户给王先生。
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王先生违反以上约定,则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房产将在真正意义上归刘女士所有。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未能依约还贷,刘女士根据协议,认为其已实际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将该房屋出售以偿还贷款。王先生获悉后,主张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诉至法院,确认其与刘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继而又以无权处分为由,起诉确认刘女士出售诉争房屋的行为无效。最后,刘女士只好将售房款退还买方。
刘女士认为,虽然她与王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债务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刘女士称,王先生未依约还贷构成违约,根据约定自己应获得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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