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建筑与法

禁止进行与名城环境不符的建设

时间:2013-08-02 18:29:22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晓雁
导读: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同意将烟台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同意将烟台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该批复指出,山东省及烟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记者 王晓雁)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