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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升龙汇金广场卖房违法违规

时间:2013-07-04 17:11:29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作者:佚名
导读:昨日,河南省郑州市民刘女士致电晚报称,南阳路刘砦路口附近的升龙汇金广场项目,没有在售楼大厅摆放房价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销售人员称如果她看中哪套房子,工作人员可以给她查价格。

  昨日,河南省郑州市民刘女士致电晚报称,南阳路刘砦路口附近的升龙汇金广场项目,没有在售楼大厅摆放房价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销售人员称如果她看中哪套房子,工作人员可以给她查价格。

  偌大售楼部不见房价信息表

  刘女士称,她听朋友介绍,昨天去了南阳路刘砦路口附近的升龙汇金广场售楼部看房,一位姓王的销售人员接待了她。经过反复对比后,她相中了该项目二期一种户型面积为126平方米的三房。

  “我不喜欢住的特别高,就想让他们看看15层上下的房子价位多少钱。”刘女士说,这位销售人员说大厅里没有摆放楼盘价格表,他得去查查价格。

  “我在大厅里四处转了转,包括项目的‘五证’信息以及楼盘已售、在售房源信息都没发现,后来姓王的销售人员过来跟我说,15层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还有11层、14层和17层的同户型同面积的房子。”刘女士说,据销售人员介绍,11层该种房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090.81元,14层和17层该种房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069.53元和8250.38元。

  “因为不知道整个楼盘的房价信息,我也没法比较、参考,就放弃购买了。”刘女士说。

  针对刘女士说的情况,本报记者昨日前往该售楼部了解,确实没有发现公开摆放的楼盘表等价格信息。

  房价信息不公开摆放 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此外,该通知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2011年5月16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的《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也有相关规定,并发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明码标价不规范 违反郑州市规定

  不仅《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河南省发改委出台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明确规定,郑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2010年3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第二条第1款规定,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第3款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其中,第4款更是详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包括项目的五证信息,楼盘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楼盘已售、在售房源信息,销售时选聘的物业企业、收费标准等。

  今年3月31日,郑州市政府出台的贯彻“新国五条”的文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也再次规定,要“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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