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按照计划,在三年内彻底清除城市重点区域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 此次对违法建筑查处将实现对新生违法建筑“零容忍、严打击、停增长”,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通过对剩余存量违法建筑的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立档案、逐年清除等措施,在三年内彻底清除城市重点区域及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 根据要求,各部门要落实违法建筑查处的责任区,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密度,及时通报巡查发现和通过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筑线索,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实现违法建筑查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区(市)、镇(街)、村(居)四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违法建筑举报投诉电话,同时健全网络、媒体等多渠道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筑。对通过各种渠道受理的举报投诉问题,及时转有关责任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将违法建筑发现、查处情况,以及拟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群众和媒体监督。对于不主动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查处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对其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为做好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特建立青岛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总召集人,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意见》还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中的具体分工。其中,各区政府牵头组织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是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负责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并按程序实施处罚。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经相关部门查证属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手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违法建筑拆除现场秩序、交通安全和秩序,查处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卫生 、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记者 高亮 郝园园) 责任编辑:xinb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