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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下月起施行

时间:2012-09-28 14:04:00  来源:新民网  作者:吴跃强
导读: 27日,记者从城管委获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3日内可到行政机关申辩 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改

 27日,记者从城管委获悉,《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3日内可到行政机关申辩

 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完成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当事人对拟作出拆除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限拆令可通过媒体发布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强制拆除必须执法人员到场

 按照《规定》,强制拆除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强制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的,通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作为见证人配合拆除工作。(吴跃强)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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