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严打击、停增长”,3年内彻底清除城市重点区域及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 《意见》明确,城管执法部门是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调查取证并按程序实施处罚;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行为进行合法性认定,对恢复性建设项目,要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并注销原房地产权证后,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工程验线、验收手续;国土房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建筑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经相关部门查证,属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手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意见》强调,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企业不得向违法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服务。同时,市、区(市)、镇(街)、村居4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违法建筑举报投诉电话,健全网络、媒体等多渠道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并定期将违法建筑发现、查处情况以及拟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进行公示,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提高社会满意率。(李建设)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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