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1日实施。昨天,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召集各区城管执法队伍进行讲解。据了解,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查处违建工作经费的制度在条例修订案中被确立;对于难以实施拆除的历史违建,也作了处理规定;同时,该条例强化了除城管执法外其他部门的职能。 新规亮点1 查处违建费用入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况违建可被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对于此类违建,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处理方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新规亮点3 市民从事违法建设,查处费用该谁埋单?此前,为避免产生人力和费用,执法部门会要求违建实施者自行拆除,但却间接导致实施者拖延甚至不拆。对此,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也将遭到最少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条例还对属地出现违建的干部以及行政部门违法审批造成违建的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 新规亮点2 不能拆除的违建可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 广州不少违法建设,因各种原因在被查处时已是已建成或实际使用违建,部分违建因建设环境所限,强行拆除会危及公共安全。对此,条例修订案对此类违建也作了处理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况违建可被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对于此类违建,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处理方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新规亮点3 多部门有责治理违建 根据新条例,不少部门都需要对治理违建或避免违建出现担责。 条例的第四条至第十六条,对违建治理的各个单位逐一列出职责。除了常规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职能外,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舆论监督”。(记者 梁怿韬)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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