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贾迎迎 孟令芳)2023年10月的一天,张某(化名)在山东省禹城市某建筑项目工地从事石材干挂施工工作时,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板突然断裂,导致张某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膝关节及半月板严重损伤,巨额医疗费用让本就家境普通的张某无力承担。伤愈后,张某多次向用工单位讨要工伤赔偿均无果,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于2023年底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张某后,考虑到张某系农民工、其工伤维权紧迫性,第一时间为其梳理维权思路,指导并协助张某收集整理劳动关系证明、工地受伤事实、医疗诊断记录等工伤认定关键证据材料。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初,人社部门对张某伤情做出工伤认定,后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随后,援助律师立即帮助张某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张某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因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需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余元。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起诉。但裁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赔偿款项迟迟无法兑现,张某的工伤维权陷入停滞。
2025年11月,张某再次向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了解案情后,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集体会商研讨,快速调整办案思路,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王金雷律师深度介入此案,全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工程总包、分包全流程,查明涉案工程由某集团公司总承包,某集团公司将项目一期工程分包给某公司(已注销),某公司再将部分劳务业务外包给某建筑公司,张某受雇于该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时某集团公司投保的建设施工人员团体工伤保险也未及时续保。张某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工伤事实清晰、认定及鉴定程序合法合规,赔偿金额核算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划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发生工伤事故,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某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经与张某充分沟通后,以要求某集团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给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经开庭全面审理查明,某集团公司虽前期投保建设施工人员团体工伤保险,但后续续保不及时,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恰好处于保险脱保空档期,该时段依法视为未参保工伤保险。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集团公司对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张某工伤待遇29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某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链条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波三折,历时两年多,法律援助全程守护,张某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工伤赔偿款。
近年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盯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全程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农民工和新就业群体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法援温暖与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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