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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司法局批准《社区矫正法》实施后首例经常性外出申请

时间:2020-11-26 16:15: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张素静
导读: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系枣强县某公司董事兼法人代表,2019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王某某公司地点在枣强县,因企业发展需要本人经常外出,《社区矫正法》实施前由于不符合外出请假条件,给其工作及公司发展造成很大不便。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素静)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系枣强县某公司董事兼法人代表,2019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王某某公司地点在枣强县,因企业发展需要本人经常外出,《社区矫正法》实施前由于不符合外出请假条件,给其工作及公司发展造成很大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作明确界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冀州区南午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后,主动联系王某某,建议其申请经常性跨区活动,以保障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将王某某的日常表现、监管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递交了相关材料。

  王某某于近日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区司法局对申请材料、相关证明进行全面审查。最终通过审核,批准了王某某可以在半年内简化请假手续往返固定路线从事跨区域工作活动,并告诫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今年7月份,为有效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冀州区司法局与冀州区检察院联合行文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涉企矫正人员保护的意见》,区司法局积极主动作为,对涉企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请假外出的,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予以批准,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崇法遵法,矫心正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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