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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张庄司法所:一纸法律意见破解多年难题

时间:2019-08-28 11:23:3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孙文学 祝花 冯燕
导读:“好几年的难题,这回终于解决了!”这两天,山东省禹城市某村出嫁女司某特别高兴,村里终于同意分给她承包地了。这一切,得益于禹城市司法局张庄司法所的一纸法律意见书。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孙文学 祝花 冯燕) “好几年的难题,这回终于解决了!”这两天,山东省禹城市某村出嫁女司某特别高兴,村里终于同意分给她承包地了。这一切,得益于禹城市司法局张庄司法所的一纸法律意见书。

前不久,司某来到张庄司法所反映自己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给村里讨要好几年了,都没办成,自己倒无所谓,关键是父亲有病且非常固执,硬是闹着要个说法,请求司法所帮助解决。收到司某的诉求后,该所工作人员马上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司某姐妹5人,排行老四,三个姐姐、一个妹妹均已出嫁。司某2013年9月结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且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2014年秋季,村里调整土地时将其承包地收回。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把司某所在村委会负责人请到司法所,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土地承包权的获得、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结婚承包地处置等角度,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村委会负责人承认司某的情况确实属实,虽然法律有规定,但表示很为难,若分给司某承包地给群众不好交待。原来,村里村规民约有规定,出嫁的闺女一律收回承包地,不再重新分配。对此说法,工作人员义正辞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最后,村委会负责人同意秋季分给司某承包地,但担心群众不同意。

考虑到村委会负责人的难处,工作人员以司法所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司某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亦未在婆家取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司某依法享有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村集体应予考虑和安排。拿着盖有鲜红印章的法律意见书,村委会负责人表示:有了这个依据,就好给群众解释了。

至此,一场历时多年的出嫁女讨要承包地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司某和村委会负责人都露出满意的笑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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