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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作过程中被侵权,可索要双份赔偿

时间:2016-05-19 23:04:1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吴凤强
导读:2016年初,在庆云县尚堂镇某工厂打工的老肖在上班途中被韦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初,在庆云县尚堂镇某工厂打工的老肖在上班途中被韦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老肖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老肖与工厂达成了调解协议,工厂一次性给付4.6万元工伤待遇。随后老肖向韦某要求损害赔偿,后者则认为老肖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于是老肖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法院判决工厂一次性给付老肖4.6万元工伤待遇是依据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而判决侵权人韦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则是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意见: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侵害时,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吴凤强)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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