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如果缺乏完整凭证,极易引发争议。权利人不仅需对主张事实充分举证,更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维权,否则将面临不利法律后果。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历时十余年的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对市场主体日常交易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案情回顾】
2012年,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与张某口头达成商砼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指定签收人。2025年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称张某欠付货款75825元,并提交了59张供货单及单方制作的欠款单佐证;其中仅有一张供货单有张某签字,其余均为陈某等人所签,该公司称该几人系张某指定,张某予以否认,辩称仅采购10万余元且已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均无其他证据。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聚焦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案涉买卖合同总交易金额及张某是否还欠付货款;二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交易金额,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他签收人系张某指定,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3万余元交易事实;张某自认的10余万元交易金额与已付金额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针对诉讼时效,案涉交易发生于2012年,该公司直至2025年诉至法院,且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品混凝土公司时隔12年才主张权利,且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口头买卖合同虽合法,但因缺乏书面凭证极易引发争议,市场主体交易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签收人、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履行过程中妥善留存送货单、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同时权利人需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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