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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伤赔偿起纷争 耐心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6-02-27 15:43:55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导读: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成功调处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既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治瞭望(通讯员 阿米那木·赛达买提)近日,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成功调处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既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2019年5月,司某入职本地某企业,履职中不慎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随后向企业主张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余万元。企业以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且司某因连续旷工30天被合法辞退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司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以调解方式推动矛盾化解:一是释法晰责算清“法定明细帐”,向企业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纠正其“参保即免责”的认知偏差,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同时向司某列明法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避免过度诉求;二是搭建沟通桥梁化解分歧,兼顾劳资双方合理诉求,耐心阐释工伤保险“双渠道赔付”规则,厘清工伤保险基金与企业赔付的责任边界,消除双方认知误区。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企业一次性向司某支付各项赔偿款12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法定赔偿权利,这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不受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影响。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责任,而非免责事由,即使参保,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外的赔偿义务,不得以此推诿责任。

  该案的调解,既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法理阐释与情感疏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劳资矛盾,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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