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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 诚信孝子值得点赞

时间:2025-03-07 14:22:3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宋玉龙 温选涛
导读: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诚信社会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见证了一位孝子替父还债的感人故事,由于被告的主动担当,使得该案顺利调结。

  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宋玉龙 温选涛)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建诚信社会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见证了一位孝子替父还债的感人故事,由于被告的主动担当,使得该案顺利调结。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韩某的父亲在原告张某处购买了一批烟酒,韩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韩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履行期间,韩父因故去世。2025年1月,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父所欠货款。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通过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本着“以司法弘诚信,以诚信促司法”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从孝心和诚信等角度温情细致地展开调解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韩某最终表示:“虽然该货款系其父亲产生,但保证期已经届满,原告在欠条出具后超过三年未向其主张债权,已丧失胜诉权,但我父亲欠下的债还是必须要还,不能让父亲死后名誉受损”。随即向张某支付了欠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父债子还”虽不是法定义务,但是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孝行、更是诚心和担当。本案中,韩某不回避、不逃避,主动代其亡故的父亲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这也是我们社会需要倡导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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