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喀什讯(通讯员 周虹 袁悦)在不少人心里,觉得只要手里攥着借条,打官司就肯定能赢。毕竟借条上清楚写着借款金额,还有借款人的签名,看似确凿无疑,足以稳赢官司。可实际上,民间借贷纠纷远比这复杂得多。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非仅靠一张借条,得靠明明白白的法律事实,以及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这些方面,也有很多需要探讨的地方。
曲折案情:借贷还是担保?主张突变引争议
近期,新疆喀什中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案件过程充满戏剧性。
李某曾就职于余某经营的KTV,工作期间,李某向余某借款并出具两份借条。第一张借条写明借款19万元,李某在“借款人”与“担保人”处均签字按手印,借条背面备注该款项用于黄某、杨某等六人资源引进费用,李某个人担保;第二张借条写明借款6万元,李某同样在两处签字按手印,借条空白处注明用于租房费用,现金已交付。
一审时,余某作为原告,依据两张借条,主张李某借款25万元。余某称双方为借贷关系,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借款。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戏剧性的是,二审中余某突然改变主张,称第一张19万元借条中,李某身份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张19万元借条对应的款项,实际由余某直接转入黄某等六人银行卡,李某仅是担保人,并非借款人。这表明李某与余某就该笔款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担保关系。因余某一审主张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法院驳回余某对19万元借条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就担保关系另行起诉。
对于第二张6万元借条,双方均认可借贷关系成立。余某承认李某已偿还3万元,但李某坚称已全部还清。由于李某无法提供还款凭证,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定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偿还剩余借款。
本案审理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进程中,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不一致,法院应将此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无影响,或相关问题已被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情况除外。该条款确保法院在面对复杂法律关系时,能准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法官提示:规范借贷,严守程序
参与民间借贷的各方,务必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借贷时签订规范、详尽的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及范围等关键要素,避免因约定不明埋下纠纷隐患。同时,妥善保存借款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从诉讼角度看,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固定诉讼请求。一审阶段应充分准备,全面梳理诉求与证据,避免在二审中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自身陷入不利局面。这不仅是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更是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举措。
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更关乎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只有在规范操作、依法维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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