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祖丽胡马尔·巴热提)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艾某人利用邻居阿某家中无人的机会,用螺丝刀撬开邻居阿某家门,用自己带进来的绳子,前后将邻居阿某家的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扛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艾某盗窃的电冰箱和洗衣机的价值为85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艾某对盗窃事实供人不讳,并表示悔过。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的损失得到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身试法,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做好居家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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