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法院

拖欠货款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4-10-10 12:43:4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阿卜杜力瓦斯
导读: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一面印有“执法如山 秉公办事”的锦旗。锦旗上的话语虽短,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对承办法官的感谢,彰显着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担当作为。

  法治报道喀什讯(通讯员 阿卜杜力瓦斯)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一面印有“执法如山 秉公办事”的锦旗。锦旗上的话语虽短,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对承办法官的感谢,彰显着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担当作为。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6月12日,原告陈某向被告张某等人供应砂石,并表示在合同期间被告张某等人在某砂石厂拉运砂石料共及费用为3128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等人并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且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故向塔县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被告张某等人对原告供货这一事实表示认同,但对货款存在质疑。双方各执一词,且情绪激动。承办法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让双方提供供货明细等相关材料,在双方的见证下,承办法官仔细核对供货明细以及结算明细等证据。经核算,被告张某等人实际拖欠货款为11400元。由于事先陈某与张某缺乏耐心的沟通,导致双方存在语言上的误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释法明理、剖析案情,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劝告陈某换位思考,引导双方珍惜合作关系,并告诫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要诚实守信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经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在法治社会中,重视契约精神至关重要,交易各方应交易事项尽可能的约定明确,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曹军舰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