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法院

工作调动莫走“关系路” 小心诈骗陷阱深

时间:2024-09-04 14:58:1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古丽巴哈·买合苏木 维尼拉·巴吐尔
导读:有人说能给你调动工作?在当今社会,不少人渴望通过更理想的岗位变动来实现自身价值与职业发展。然而,有人以为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花点钱”就能调动工作,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但难以达到目的,更有可能陷入诈骗的陷阱。

  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古丽巴哈·买合苏木 维尼拉·巴吐尔)有人说能给你调动工作?在当今社会,不少人渴望通过更理想的岗位变动来实现自身价值与职业发展。然而,有人以为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花点钱”就能调动工作,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但难以达到目的,更有可能陷入诈骗的陷阱。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何某通过介绍人马某认识了王某,以“上面有关系”可以帮助王某办理工作调动,并将其事业编转行政编为由,先后多次收取王某9万元。因工作调动未果,在王某的多次催促下,何某让王某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承诺在考试中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0月,王某参加考试时未获得帮助。王某要求何某退款,何某于2021年2月8日前归还4.8万元。同年2月17日,王某向新疆莎车县公安机关报案,称何某尚欠4.2万元未偿还,莎车县公安局同日向被害人王某送达受案回执。

  之后,何某将剩余的4.2万元全部归还,并自愿赔偿王某1.5万元经济损失,获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在明知自己并无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调动工作、参加公务员考试等事宜,仍以帮助办理调动工作等为由,收取被害人9万元钱款,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形。且被告人何某在收取被害人王某钱款后,并未进行帮助被害人调动工作等行为,而是将钱款或借与他人、或归还自己的债务,部分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被告人上述行为足以体现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于犯罪数额,何某在被害人王某报案前退还的4.8万元,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中;剩余的4.2万元,系何某在被害人王某报案后退还,该款应认定为诈骗金额。案发后,何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主动赔偿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4.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他人涉及金钱往来时,应当保持谨慎,擦亮双眼,切勿轻易相信他人。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报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办理工作调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晰流程,走正规渠道,不得相信所谓“托人情、找关系、走后门”,给骗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曹军舰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