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米日阿依·艾尔肯 刘玲)“我不能确定是不是自己签名,我认为我签的是其他东西,我到现在也想不明白为什么签名跑到欠条上了……”
张某在法庭庭审中对其出具的借条上的签字做出不实陈述,后经笔迹鉴定确为其本人书写,因张某的不实陈述妨碍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造成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书。
案情介绍:2021年王某因经济欠款纠纷将张某等人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法庭问询中认可其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但认为借条上的签字是在另一份协议书上签字,法官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又称《借条》不是本人签字,同时申请笔迹鉴定,导致原一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法院受理后,重新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中的签字确系其本人书写。至此结案。
法官点评: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当事人及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审理及事实的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在此,也提醒大家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虚假陈述、违背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