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一位特殊的老年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而在立案大厅团团转,并且流露出无奈的神情。立案庭导诉员看见后热情接待了他,详细了解情况,问明缘由,并及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该院“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要求立案法官根据案情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及时为这位老年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减缓免”手续。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年10月,色也克乡农民艾某在拾棉花回家途中,被阿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从后面驶过时碰伤。艾某起诉阿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需交2600余元诉讼费。立案法官按规定对艾某进行司法救助释明,依据艾某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缓交诉讼费用。艾某激动地说,“我家境贫寒,因这次事故,看病花光了家中积蓄,只好来打官司,法院给我“亮绿灯”,非常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近年来,该院始终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的核心价值观不动摇,出台了《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由诉讼前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救助形式,进一步规范如何对困难当事人进行临时性、急救性帮助,延伸司法司法救助触角,全方位打造弱势群体无障碍诉讼通道,形成全覆盖的救助机制。同时,该院加强与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协调沟通,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宣传活动,向低保护、贫困户、五保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免费发放《缓减免诉讼费用规定》、《怎样打官司》、《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诉讼指南》等法律宣传资料,使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互配套衔接。对困难当事人难以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的,法院积极向有关鉴定评估机构、法律援助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提出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服务。
该院还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规定,立案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起诉的当事人属弱势群体的,要及时做好法律释明,答疑解惑,对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情形的,由专人审查,视情况给予司法救助。(通讯员 徐明亮)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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